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
行政处罚决定书
蚌山(城建管)城管罚决字〔2025〕第7号

发布时间:2025-09-18 15:44 来源: 蚌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(城市管理局、行政执法局) 浏览量: 【字号:   打印

当事人:中*****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:陈*   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130000**********

住所:河北省石家庄******38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本机关于2025718日对你单位涉嫌擅自挖掘道路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。

现查明,你单位202576日至78日期间在蚌埠市燕山路与解放路交口向西100米南侧人行道和慢车道进行通讯工程施工时,未办理挖掘许可证,挖掘道路两处,东西长 0.4 米,南北宽3.9 米,面积为1.56 平方米,共计3.12平方米。

上述事实,有以下证据证实:

证据一:现场勘验笔录,现场照片及说明,证明案件来源;

证据二: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、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、授权委托书、营业执照复印件、施工协议复印件,证明案件的主体资格;

证据三:询问调查笔录,证明案件违法事实及情形。2025年9月8日,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《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蚌山城建管)城管罚告字〔2025〕第7号),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实、理由、依据,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。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、申辩要求。

本机关认为,你单位擅自挖掘道路案行为违反了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第()项的规定,根据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,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,危害后果轻微,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属从轻情形。根据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及参照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(2023年版)414的规定,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
1千元罚款。       

上述罚款,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本机关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。
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;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,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、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。

 

 

 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蚌埠市蚌山区城市管理局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025917

 

联 系 人:赵贺   朱畅

联系电话:0552-718278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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