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
行政处罚决定书
蚌山(消防)城管罚决字〔2025〕第2号
当事人:蚌埠******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:朱**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34**********LC9U联系电话:155******70
住 所: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东海大道*************
你单位于2025年5月实施了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,擅自施工的行为,涉嫌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二条的规定,本机关于2025年7月31日立案调查。
现查明,**中心二期综合体项目位于蚌埠市**路与**街交口西南侧。该项目建设单位是蚌埠****建设发展有限公司;施工单位是深圳市****集团股份有限公司;监理单位是****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。**中心二期综合体项目建筑面积是42453平方米,合同价款是6010万元,该项目于2024年5月份进行装饰装修施工。根据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》第十四条第(十二)项、第十五条之规定,该项目为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。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7月16日向你单位下发《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(项目)》,该项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,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。2025年7月28日你单位在安徽政务平台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申报,现场停止施工,补办手续。
上述事实,有以下证据证实:
证据一: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《案件线索移交函》及蚌埠市建筑管理处《案件线索移交单》,证明案件来源;
证据二:营业执照复印件,建设工程合同复印件,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;
证据三:调查(询问)笔录、现场照片及说明、《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(项目)》,证明**中心二期综合体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,擅自施工;
2025年9月10日,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蚌山(消防)城管罚告字〔2025〕第2号),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内容,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。你单位于2025年9月15日提出陈述、申辩,本机关经复核,对你单位的陈述、申辩不予采纳。
本机关认为,你单位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,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二条的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责令停止施工、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,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。
鉴于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、积极申报消防审查手续,并未造成危害后果,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情形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(一)项和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(2023版)264项的规定,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责令停止施工,并处30000元罚款。
上述罚款,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本机关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。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;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,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、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。
蚌埠市蚌山区城市管理局
2025年9月1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