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
行政处罚决定书
蚌山(消防)城管罚决字〔2025〕第2号

发布时间:2025-09-19 15:48 来源: 蚌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(城市管理局、行政执法局) 浏览量: 【字号:   打印

当事人:蚌埠******发展有限公司  法定代表人:朱**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34**********LC9U联系电话:155******70

  所: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东海大道*************

你单位于20255月实施了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,擅自施工的行为,涉嫌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731日立案调查。

现查明,**中心二期综合体项目位于蚌埠**路与**街交口西南侧。该项目建设单位是蚌埠****建设发展有限公司;施工单位是深圳市****集团股份有限公司;监理单位是****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**中心二期综合体项目建筑面积42453平方米,合同价款是6010万元,该项目于20245月份进行装饰装修施工。根据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》第十四条第(十二)项、第十五条之规定,该项目为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。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716你单位下发《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(项目)》,该项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,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。2025728你单位在安徽政务平台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申报,现场停止施工,补办手续

上述事实,有以下证据证实:

证据一: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《案件线索移交函》及蚌埠市建筑管理处《案件线索移交单》,证明案件来源;

证据二:营业执照复印件,建设工程合同复印件,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

证据三:调查(询问)笔录、现场照片及说明、《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(项目)》,证明**中心二期综合体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,擅自施工

2025910日,本机关依法你单位送达了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蚌山(消防)城管罚告字2025〕第2号),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内容,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。你单位2025915日提出陈述、申辩,本机关经复核,对你单位的陈述、申辩不予采纳

本机关认为,你单位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,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二条的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责令停止施工、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,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。

鉴于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、积极申报消防审查手续,并未造成危害后果,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情形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(一)项和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(2023版)264项的规定,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
责令停止施工,并处30000元罚款。       

罚款,你自收本处罚定书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不缴罚款本机关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,每按罚数额百分三加罚款。
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;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民法院起诉,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、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或照有规定制执

 

 

 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蚌埠市蚌山区城市管理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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