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
行政处罚决定书
蚌山(城建管)城管罚决字〔2025〕第8号

发布时间:2025-09-16 16:13 来源: 蚌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(城市管理局、行政执法局) 浏览量: 【字号:   打印

当事人:蚌埠********理所    法定代表人:林**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123********164

住所:蚌埠*******    

你单位分别于2025511日、517日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,涉嫌违反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,本机关于2025617日予以立案调查。

经查明,南湖路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与淮河巷雨污管网改造项目,均隶属于蚌埠市蚌山区排水防涝项目(一期)工程项目提升改造项目二标段,建设单位为蚌埠********理所,总包单位为济南********公司,专业分包单位为安徽********公司。

南湖路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于5月初启动施工,510日安徽********公司擅自安排皖A****1、皖A****3两辆红色自卸车处置施工破除路面产生的建筑垃圾,被市固体废弃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制止并要求停止运输、将建筑垃圾卸载至工地内;但该公司未整改,仍于511632分让上述两辆自卸车擅自装载建筑垃圾驶离现场,合计处置约40立方米(共4车,每车约10立方米)。淮河巷雨污管网改造项目于512日启动施工,517日上午冀D****1红色自卸车在项目现场处置建筑垃圾时,被市固体废弃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制止并要求停止运输、卸载至工地内,而当日安徽*******公司已安排皖A****1、皖A****3红色自卸车处置建筑垃圾约20立方米(共2车,每车约10立方米)。

综上,上述两处项目未经核准且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,擅自将约60立方米建筑垃圾倾倒于燕山乡****村大舞台处用于垫路。鉴于你单位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且处置量达50立方米以上,属从重情形。

上述事实,有以下证据证实:

证据一:关于案件线索移交材料清单,证明案件来源;

证据二:蚌埠*********理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、授权委托书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,安徽省城镇垃圾处理费费源信息表复印件,蚌埠市建筑垃圾处置费核算表复印件,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,建筑工程施工合同(GF-2017-0201)复印件,证明案件的主体资格;

证据三:询问调查笔录(3)份,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,施工设计图纸(2)份,证据照片(图片)登记表,现场照片及说明,车辆费用结算单,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;

证据四:调取蚌山公安分局宏业村派出所、青年派出所道路监控未提供影视资料,“关于南湖路、淮河巷违规车辆情况说明”等材料予以佐证的违法事实;

202598日,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《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蚌山(城建管)城管罚告字〔2025〕第8号,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内容,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、申辩及听证要求。

本机关认为,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,违反了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。依据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五条第(一)项及依照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(2023年版)规定,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给予警告,处20000元的罚款。

上述罚款,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罚款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本机关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。
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;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,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、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。

 

 

 

 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蚌埠市蚌山区城市管理局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025915

 

 
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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